上海: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大力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

发布时间:2023-04-03 浏览量:1520 来源:光伏們
3月30日,上海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申报项目应符合用地用海、生态保护要求,陆上风电年内核准,光伏电站年内开工。市电力公司应及时办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接网手续。鼓励各区通过市场化竞争等方式选择有实力、负责任的企业作为项目业主。
 
通知要求,高标准完成整县分布式光伏试点。按照国家“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整街道(镇、乡)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1〕210号)明确的21个整街道(镇)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至2023年底各类屋顶安装光伏比例达到国家试点要求,争创全国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街道(镇)
 
原文如下: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加快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根据《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规〔2022〕104号)、《上海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13号),现将我市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分类管理
 
海上风电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配置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主体。陆上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全额上网光伏项目)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管理,由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符合条件、有投资意愿的企业开展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分布式光伏发电由各区根据市、区能源发展规划有序开发。
 
二、加快项目开发建设
 
全力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金山一期、金山二期、奉贤二期、奉贤四期、东海大桥三期等海上风电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竞争配置工作方案要求,抓紧与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等部门衔接,尽快取齐各类支持性文件,确保项目按期核准、开工和投运。市电力公司按照《关于成立我市海上风电工作专班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2〕220号)要求,加快完成深远海示范项目登陆后的配套电网专项规划编制。
 
高水平开发陆上风电、光伏电站项目。根据《上海市2023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实施细则》(附后),各区选择条件成熟的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申报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申报项目应符合用地用海、生态保护要求,陆上风电年内核准,光伏电站年内开工。市电力公司应及时办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接网手续。鼓励各区通过市场化竞争等方式选择有实力、负责任的企业作为项目业主。
 
全面实施光伏+工程。落实《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要求,充分利用工业园区、交通设施、校园、水厂、公共机构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其他适宜场地,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大力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
 
高标准完成整县分布式光伏试点。按照国家“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整街道(镇、乡)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1〕210号)明确的21个整街道(镇)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至2023年底各类屋顶安装光伏比例达到国家试点要求,争创全国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街道(镇)。
 
三、优化并网管理和服务
 
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市电力公司根据我市能源绿色转型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能源电力发展规划、海上风电竞争配置工作方案、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持续完善并网流程,提高风电、光伏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工作效率,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
 
四、提升能效和技术水平
 
拟建、在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对照国家最新《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效能标杆水平,优化设备选型,有序开展以旧换新、改造升级,推动效能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钙钛矿等高效光伏电池技术、超长超柔叶片风机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推动产业升级和降本增效。
 
五、加强信息监测管理
 
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填写、更新项目建档立卡内容。各区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按照《关于开展本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1〕199号),按月向我委报送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发电量数据。市电力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按月公布和报送户用光伏项目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17号),按月汇总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全市户用光伏项目信息。
 
六、形成项目推进合力
 
开发企业是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合规加快项目建设。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海洋等部门的协调,为项目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通报海上风电及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陆上风电、光伏电站推进实施情况。
 
附件:1.上海市2023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2.上海市2023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附件1
 
上海市2023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1.在建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
 
2.年内核准的陆上风电和年内开工的光伏电站
 
二、申报时间
 
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符合条件、有投资意愿的企业开展2023年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申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限制性因素排查。在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报区政府同意后,于5月15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电子版一并发送至邮箱zhecao 126.com,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要求
 
1.各区对申报项目开展可行性审查,对各自拟申报项目负责,承担推动项目落地实施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审核不审批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项目下达后,各区督促企业加快落地实施,确保项目按期核准(备案)、开工和投运。
 
2.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项目场址之间不得存在重复、重叠等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企业项目申报资格。
 
3.年度开发建设方案下达后,项目名称、投资企业、项目场址等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在合法合规条件下由开发企业向各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各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区实际,适时增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
 
4.电网企业要积极落实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落实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确保配套接网工程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运。
 
5.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应加快建设,陆上风电年内核准,光伏电站年内开工。不能满足建设进度要求的项目,移出年度方案,并需重新申请纳入下一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附件2:
 
上海市2023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函
 
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经梳理并报区政府同意,我区共有X个风电项目,X个光伏项目申请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我区已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不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限制性因素进行了排查,出具了相关意见,排查情况已在附表内如实标注。相关申报项目汇总表和项目申报材料附后。
 
上海市2023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函
 
项目申报材料
 
一、陆上风电项目
 
1.全部风机点位坐标、区位示意图;
 
2.升压站四至范围坐标、区位示意图;
 
3.电网接入方案和电力公司初步评审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项目的建设方案、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5.项目实施计划,包括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核准、电网接入、开工建设及并网发电等时间节点;
 
6.项目单位业绩和资信证明,项目单位应有相关建设运营经验,具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要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且股权相关企业均不存在失信及倒卖资源等扰乱市场行为;
 
7.风电场址及升压站用地落实证明文件,专项规划批复、用地预审、土地出让合同、由场址所有方出具的同意使用的相关证明、不动产权证等;
 
8.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风机点位及升压站选址出具的是否占压基本农田(含储备区)、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等限制性因素的意见;
 
9.风机点位及升压站选址涉及占压水源地的,应提供水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相关意见;
 
10.风机点位及升压站选址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二、光伏电站项目
 
1.全部光伏场区四至范围坐标、区位示意图;
 
2.升压站四至范围坐标、区位示意图;
 
3.电网接入方案和供电力公司初步评审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项目的建设方案、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5.项目实施计划,包括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备案、电网接入、开工建设及并网发电等时间节点;
 
6.项目单位业绩和资信证明,项目单位应有相关建设运营经验,具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要的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且股权相关企业均不存在失信及倒卖资源等扰乱市场行为;
 
7.光伏场址落实证明文件,如场地租赁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边界范围、意向租赁时间等)、由场址所有方出具的同意使用的相关证明、不动产权证;
 
8.升压站用地落实证明文件,专项规划批复、用地预审、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9.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光伏场区及升压站选址出具的是否占压基本农田(含储备区)、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等限制性因素的意见;
 
10.光伏场区及升压站选址涉及占压水源地的,应提供水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相关意见;
 
11.光伏场区及升压站选址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12.农光互补项目应提供农业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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