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量:1355 来源:凤凰光伏网
3月26日,安吉县人民政府发布安吉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装需符合以下规范:
 
1.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遵循美观、安全的原则,不应降低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光伏组件下方的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另做他用。
 
2.工商业、公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筑屋顶为坡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屋顶为平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安装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且最高点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1.8米;对建筑屋顶为停车场功能的,采用光伏与车棚相结合形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点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控制做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3.5米。
 
3.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筑屋顶为坡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屋顶为平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点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1.5米。
 
原文如下:
 
关于《安吉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前期,在各部门配合下,已起草完成《安吉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4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请盖公章或注明个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科
 
联系电话:0572-5123538
 
电子邮箱:339247739 qq.com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6日
 
安吉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根据2021年省能源局发布的《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县发改局是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范要求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咨询、安装和运维等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二)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咨询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运维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安装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单位应具备住建部或能监办要求的相关建筑工程、电力工程资质,或具备分布式光伏安装、运维的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企业应在安吉县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具有明确的服务流程。
 
(三)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安装需符合以下规范
 
1.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遵循美观、安全的原则,不应降低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建筑日照,光伏组件下方的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不得另做他用。
 
2.工商业、公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筑屋顶为坡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屋顶为平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安装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且最高点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1.8米;对建筑屋顶为停车场功能的,采用光伏与车棚相结合形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点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控制做适当放宽,但不得高于3.5米。
 
3.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筑屋顶为坡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屋顶为平屋面结构的,光伏组件安装最高点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1.5米。
 
(四)项目规范的其他要求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项目存在违规违章建设问题的,由县资规局、县综合执法局与属地乡镇(街道)按相关法规责令拆除。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防、救援、结构安全以及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
 
3.项目设计运行年限应不低于25年。
 
4.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及景观节点等区域的建筑屋顶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控安装的形式与色调,并做加装后效果视线影响分析。
 
5.屋面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采用的防水材料及配套材料除应符合各个构造层的要求外,还应满足防火及环保的要求,原则上构成屋面的所有材料均为阻燃及其以上标准。
 
三、项目备案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应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县发改局进行备案申请,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附上传相关资料。资料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投资效益等)。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书复印件。
 
3.国网安吉县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电网初步意见函。
 
4.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需提供与产权单位、电力用户签订的双方或三方能源服务管理合同;采用租赁模式的,需提供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5.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装机容量、消纳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变更,并在国网安吉县供电公司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参考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管理。
 
(五)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国网安吉县供电公司直接登记并集中报县发改局备案。
 
四、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特种作业人员(电焊、高处)需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规范作业。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屋顶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施工人员应佩戴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
 
(二)施工人员严禁在雨雪、大风天气进行施工作业;
 
(三)施工人员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
 
(四)施工人员应携带安装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五)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吊装区域应有专人警戒;
 
(六)施工人员施工时应小心保护屋面,结束后,施工人员应检查瓦片是否有破损等情况,并对瓦片和挂片连接的稳固性进行检查;
 
(七)项目应预留维修通道,确保光伏组件清洗、系统运维和检修的通畅。
 
五、电网接入与计量
 
(一)国网安吉县供电公司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并网调试等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明确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进行公布。
 
(二)国网安吉县供电公司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
 
六、信息管理
 
(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履行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并接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
 
(二)县发改局每月对全县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国网安吉县供电公司负责建设本县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按月向县发改局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主要包括:新并网工商业光伏项目清单、并网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等信息。
 
(四)国网安吉县供电公司应加强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分析,按年统计电网可开放容量,报县发改局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原则上经由项目投资企业自行组织工程验收,国网安吉县供电公司进行并网验收并调试合格后,可进行并网运行。
 
(二)县发改局应主动宣传引导,促使光伏发电项目各主体单位按规范进行项目建设,联合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属地乡镇、供电公司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日常检查监督,对发现存在违反建设规范的在建或建成光伏发电项目,应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并函告国网安吉县供电公司对已并网项目的撤销并网,未并网项目的不予并网。
 
(三)对已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现使用过程中违反建设规范的,移交规划主管部门处理。确需立案查处的,根据相应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八、附则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指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它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发电和能源综合利用模式,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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