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市新会区:工商业光伏补贴30元/千瓦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量:1673 来源: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7月18日,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会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设立光伏项目专项补贴资金,对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且首次并网计量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经属地镇(街、区)、工业园区审核后纳入补贴范围(党政机关、国有及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公办学校及医院、商住楼、个人住宅物业除外),补贴对象为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权属单位或个人,按装机容量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千瓦。
 
补贴的光伏项目期限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且首次并网计量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
 
原文如下: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新会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现将《新会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会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工作的若干措施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4日
 
新会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根据《新会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工作方案》(新府〔2022〕17号)要求,积极推进新会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大力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鼓励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等建筑物屋顶,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企业按照不少于装机容量10%的能力配备储能装置。鼓励光伏企业根据我区工商企业特点,以建设方式、用电消纳水平和光伏可安装规模分类,科学合理制定光伏折扣电价合作模式。推动地块出让规划条件落实光伏实施要求,鼓励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二、完善光伏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简化光伏项目报批流程,明确项目备案、建设、验收、运维等工作要求。项目建成后,按照2021年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要求认真落实并网服务。
 
三、创新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响应绿色金融政策,满足我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的融资需求,加大绿色信贷的规模,采取灵活的信贷形式和优惠利率,加快融资的审批流程。
 
四、加大节能政策调节。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
 
五、加强光伏并网管理和服务。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项目的并网流程,优化低压并网配置,确保有效消纳,保障屋顶光伏“应接尽接”。光伏企业要根据各个光伏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好建设安装、并网调试等环节,充分利用中小学长假期进行安装,协调计划安排应急发电设备,避免用电单位并网时出现停电的情况。
 
六、实施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贴政策。设立光伏项目专项补贴资金,对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且首次并网计量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经属地镇(街、区)、工业园区审核后纳入补贴范围(党政机关、国有及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公办学校及医院、商住楼、个人住宅物业除外),补贴对象为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权属单位或个人,按装机容量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千瓦,具体操作以附件《新会区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准。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新会区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新会区新建屋顶光伏项目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明确细化新会区新建屋顶光伏项目财政补贴的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依法完成备案等报批流程,竣工建成且首次并入电网计量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国有及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公办学校及医院、商住楼、个人住宅物业。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权属单位或个人。须提供建筑物的房产证(不动产证)。
 
三、补贴标准
 
按单个光伏项目并网后核定的装机容量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千瓦。补贴上限最高为10万元。如光伏项目分期建设,累加的补贴亦以上限最高10万元计。
 
四、补贴的光伏项目期限范围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且首次并网计量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
 
五、光伏项目运营年限
 
光伏项目运营年限不少于10年。
 
六、申领方式
 
(一)补贴的申领者为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权属单位或个人。
 
(二)申领者填报《新会区新建屋顶光伏项目财政补贴申领表》,由属地镇(街、区)、工业园区加具审核意见并盖公章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单位权属的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权属的提供身份证。
 
2、建筑物的房产证(不动产证)。
 
3、光伏项目备案证。
 
4、供电部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七、受理和发放
 
受理光伏项目补贴的部门为区发展和改革局,上述资料齐全即可申报受理。受理截止期为2024年2月29日。补贴发放时间以财政资金支出时间为准。
 
八、其他
 
(一)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二)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补贴的,依法处理并列入征信系统。
 
(三)以上未尽事宜由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新会区新建屋顶光伏项目财政补贴申领表
 
新会区新建屋顶光伏项目财政补贴申领表
 
备注:补贴收款银行账户名须与申请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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