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余姚: 100kW以上公共建筑屋顶光伏项目一次性0.3元/瓦补助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量:1496 来源: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日前,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意见》提出,支持分布式公共建筑光伏项目建设。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屋顶光伏项目,经并网验收后,按照并网容量给予一次性0.3元/瓦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支持能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化利用、分布式智慧能源系统等能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或替代量给予奖励,其中每节约1吨标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年度计划24个月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鼓励高质量储能示范项目削峰填谷。对已建成投运的工业企业用户侧储能示范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设备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每个企业设备可多台合并计),按照功率0.15元/瓦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功率2万千瓦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申报对象:
 
1.凡符合《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3〕14号)奖励扶持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均可申报。
 
2.凡享受本政策企业,必须在余姚市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统计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纳税、统计。
 
3.凡所涉新组建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在筹建、筹办时必须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登记。
 
申报程序:
 
节能降碳专项资金申报,由申报单位填写节能、光伏、储能专项资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所需各类报表、证明资料向所在乡镇(街道)、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中意宁波生态园区域开发建设指挥部发展服务办公室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属地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相应意见,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市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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